关于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 通 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为择优选择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规范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拟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库服务主体资格
申请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需为在我县范围内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市场化运营规范的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能开具农业服务税务发票且拥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示范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二)信誉状况。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三)软件设施。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硬件设施。
1、提供全产业链托管服务的申报主体需满足(该服务含产前农资代购、产中耕种防收机械服务和产后销售等):
农业机械组织能力(含耕、种、收)不低于30台;航空植保机械组织能力不低于15台并安装GPS定位追踪系统,可查询飞行轨迹与作业面积、地点等,具备日作业5000亩以上,有能力预防突发性病虫害;农机手具备农机驾驶证。
2、提供全程生产托管服务的申报主体需满足(不包含农资,只提供农机服务):
(1)机耕:拥有与其作业面积相适应的农机15台以上;农机手具备农机驾驶证。
(2)机播:拥有与其作业面积相适应的农机15台以上;农机手具备农机驾驶证。
(3)机防:拥有自走式喷杆雾机5台以上和不低于3台的无人机及无人机操手操作证、作业使用全自主喷药模式、使用粉剂及水剂都可以喷洒的无人机,无人机进行喷洒作业时,能实时掌握作业信息,保证作业数据安全可溯,且能接入民航局云系统。
(4)机收:拥有小麦、玉米联合收割机各10台以上;农机手具备农机驾驶证。
3、提供单环节生产托管服务的申报主体满足条件同全程生产托管服务中的相同环节条件一致。
二、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全产业链托管或全程生产托管(含机播、机防、机收等)及单环节托管服务。
三、入库流程
经服务主体申请、乡镇初评、县级评审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
(一)主体申请
具备相应资格并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意愿的主体,向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虞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
3、证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专业服务设备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复印件、植保设备合格证复印件、飞手操作证复印件、农机驾驶证复印件等);
(二)乡镇初评
1、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入库服务主体资格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推荐服务主体,填报《虞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乡镇级推荐汇总表》
2、本通知将在虞城县政务网公示7天,公示时间截止到2021年2月2日。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于2021年2月5日前到所属乡镇报名。
(三)县级评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对乡镇推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专业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
四、名录库管理及使用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方可从中选择服务主体,未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不得承担财政资金补助类项目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行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务必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力求摸清辖区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底数,实现择优推荐、应保尽保。
(二)各乡镇务必于2021年2月10日前,将《虞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乡镇级推荐汇总表》电子版报县农业农村局(邮箱:ycxnjz00@163.com),同时将推荐服务主体的申请材料纸质版按规定顺序装订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105室)。
附件:
附件1:虞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
附件2;虞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镇级推荐汇总表
虞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5日